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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5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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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雅安正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正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5-22)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雅安正深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货值21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二、石棉县鑫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石棉县鑫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老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4-24)被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5月30日启动核查处置,现已查明石棉县鑫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8公斤,货值119.68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退赔消费者损失。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三、芦山县正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芦山县正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5-15)被检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3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芦山县正禾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2公斤,货值215.6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四、石棉县叶波大润发超市销售的洗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石棉县叶波大润发超市销售的洗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4-24)被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0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石棉县叶波大润发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公斤,货值399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退赔消费者损失。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五、天全县西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天全县西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5-19)被检出腈苯唑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启动核查处置,已查明天全县西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货值90元,已全部销售完。

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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