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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消费者投诉称,其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销售人员告知买房享受免5年物业管理费的优惠。但是,开发商又不出具相关优惠文书,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为由拒绝在合同中增加优惠条款,而是告知消费者微信聊天记录有领导同意优惠的审批程序,具有法律效力。我会调查后认为,不知道领导姓谁名甚,且没有公司签章的微信上的所谓审批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减免物业费的行为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一旦业主委员会将来另聘物业公司,未执行完毕的优惠也无法落实,这些都为将来留下了纠纷隐患。
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有开发商承诺赠送业主物业费的,不能以销售人员的电话通知、微信聊天或未盖章的物业费抵扣确认函作为赠送依据。一定要与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签定正式赠送协议,或有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文件为依据,以便日后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雅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