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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访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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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10章154条。


2、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哪些新内容?

答:相对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要有以下新内容:

(1)提出了建立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监管制度;

(2)强化刑事追究,行政处罚额度大幅度提升;

(3)网购食品纳入监管;

(4)配方乳粉生产全程监控;

(5)强化保健食品的管理;

(6)完善小作坊、 小摊贩等 “四小”的治理和处罚措施;

(7)规范快检、检验结果作为处罚依据写进法律;

(8)食品标签规定与GB7718-2004接轨、增加转基因标示规定。


3、“社会共治”包含了哪些内容?

答:社会共治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

(1)政府及相关部门是食品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还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管管理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国家卫计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职责分工,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2)企业是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人。明确严格的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

(3)行业协会是食品安全的助推者。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助推的作用。

(4)群众是食品安全的监督者。新法鼓励个人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并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还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低于1000元。

(5)新闻媒体是食品安全的宣传者。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额度大幅度提升,主要表现在哪些地方?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或者幅度大幅度提高,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八类最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起点由两千元提高到十万元,处罚幅度由5至10倍,调整为15至30倍。


5、除处罚额度大幅度提升外,在处罚这块还有哪些变化?

答:(1)增加了对屡次违法者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处罚条款进一步完善。新法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规定或不明确的处罚条款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处罚情形,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依据,适应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监管。

(3)新增了资格罚。新增了对从业人员、检验人员、认证人员的资格罚,最严重的可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4)确立刑事优先行政处罚原则。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5)新增了适用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形。违反“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增加了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连带责任。


6、除上面谈到的变化之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有哪些新增内容呢?

答:(1)网购食品纳入监管。网络平台的连带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2)配方乳粉生产实施全程监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3)强化保健食品的管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建立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保健食品标示标签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4)完善小作坊、 小摊贩等 “四小”的治理和处罚措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5)规范快检、检验结果作为处罚依据写进法律。

(6)食品标签规定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接轨、增加转基因标示规定。新法对食品包装的标示标签规定进行了修改与增加,使之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接轨,保持统一性。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7、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会有哪些举措?

答:(1)突出抓好特色产业监管。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省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了四个责任。一是地方政府负总责;二是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责任,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三是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四是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企业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3)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一是依法行政,严把准入关。二是依法规范,严抓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4)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系统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食品安全实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行业公正和群众利益。

(5)逐步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6)进一步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全面实施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市级相关部门及县(区)协调联动,进一步完善全市风险研判例会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样监测、舆情监测、案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等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指导日常监管。强化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市、县(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7)推进猪肉追溯体系建设。

   (8)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与市级各主流媒体深度合作,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全方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一是明确内容,强化宣传重点。从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实施科学严格监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强化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新旧对比等五个方面精心组织部署,在监管人员、机关干部、监管对象、普通群众中广泛宣传。二是通过干部职工集体研学、举办新法专题讲座和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以及开展食品安全法“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进企业、进农村、进超市”的“七进”活动等形式,进一步扩大社会宣传面,营造“知法、用法、懂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雅安市全民普法的内容,加大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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