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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8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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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雅安市雨城区毫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沙五酒·浓香型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毫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沙五酒·浓香型白酒”(规格型号:2.5升(52%vol)/瓶;生产日期:2022-01-11)被检出“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沙五酒浓香型白酒”100瓶,共计250公斤,货值6000元;已销售4瓶,共计10公斤。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大写:贰佰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没收不符合规定的“沙五酒·浓香型白酒”,共计240公斤。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人操作不当。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在今后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严格内部管理,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雅安市雨城区泽欣生活超市销售的、由雅安市雨城区周博水果店供货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泽欣生活超市销售的、由雅安市雨城区周博水果店供货的“香蕉”(规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04-23)被检出“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20公斤,货值199.2元;已销售20公斤。经调查,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且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台帐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三)第三方(供货商)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种植该批次香蕉200公斤,货值1600元;已销售163.5公斤,剩余36.5公斤已腐烂。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308元(大写:壹仟叁佰零捌整);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该批次香蕉为当事人自产自销。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农残检测,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不得将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

三、雅安市名山区春尖茶厂生产的“蒙尖绿茶(蒙山炒青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春尖茶厂生产的蒙尖绿茶(蒙山炒青绿茶) (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2-04-26)被检出克百威、灭多威、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行政处罚情况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蒙尖绿茶(蒙山炒青绿茶)30袋,共计6公斤,货值660元;已销售30袋,共计6公斤;召回并封存12袋,共计2.4公斤。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不合格蒙尖绿茶(蒙山炒青绿茶)12袋;

2.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大写:柒拾贰元整);

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蒙尖绿茶(蒙山炒青绿茶)不合格原因是原料验收把关不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强茶叶鲜叶农残检测,严把成品茶叶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成品茶叶流入市场。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雅安市故乡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汉源县新纪调味食品厂生产的“大樱桃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故乡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汉源县新纪调味食品厂生产的“大樱桃脯”(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2-01-20)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5袋,共计3公斤,货值285元;已销售15袋,共计3公斤。经调查,该公司是厂家合作销售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大樱桃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30袋,共计6公斤,货值255元;已销售30袋,共计6公斤。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25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

造成该批次大樱桃脯不合格原因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认真学习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把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冕宁县金芳商贸部销售的、标称由汉源县香源酿造厂生产的“香源米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冕宁县金芳商贸部销售的、标称由汉源县香源酿造厂生产的“香源米醋”(规格型号:400ml/袋;生产日期:2021-02-24)被检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该企业已于2021年12月24日注销,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不予立案。

六、雅安市名山区绿剑茗茶厂生产的“毛峰(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绿剑茗茶厂生产的毛峰(绿茶)(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03-08)被检出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毛峰(绿茶)5.6公斤,共计5.6公斤,货值1480元;已销售5公斤;召回并封存2.25公斤。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不合格毛峰(绿茶)2.2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80.00(大写:捌拾元整)

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毛峰(绿茶)不合格原因是原料验收把关不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强茶叶鲜叶农残检测,严把成品茶叶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成品茶叶流入市场。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荥经县御品山城老火锅店销售的“泡萝卜(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荥经县御品山城老火锅店销售的“泡萝卜(酱腌菜)”(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07-20)被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加工该批次泡萝卜(酱腌菜)1.5公斤,货值3元;已销售1.5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泡萝卜(酱腌菜)不合格原因是加工制作时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认真学习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石棉县叶波大润发超市销售的“多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石棉县叶波大润发超市销售的“多宝鱼”(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2-08-09)被检出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多宝鱼6公斤,货值597.6元;已销售6公斤。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41.6元(大写:壹佰肆拾壹元陆角)

2.排查整改

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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