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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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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文件依据

201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件,该文第二条规定:“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款规定:“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规定。”按照该规定,国务院将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规定权限授予了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授权,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其第三条第二款第五点规定:放宽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设区市跨区经营的“一照多址”,授权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雅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于2018年出台雅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雅府发〔2018〕4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订放宽住所的登记细则。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包涵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集群式登记的概念,明确了集群式登记的外延和内涵。二是符合集群式注册登记企业的范围和标准。三是办理集群式注册登记的相关要求。四是集群式注册登记企业的权利义务。

三、什么是集群注册、托管机构、集群企业、托管服务

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组织,包括企业类托管机构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
  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于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四、哪些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市场主体从事生产加工、餐饮、网吧、娱乐场所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五、办理集群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托管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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