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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9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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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雅安市雨城区老佘家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老佘家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2-10-04)被检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经营户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经营户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10公斤,货值79.8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79.8元(大写:柒拾玖元捌角);

(2)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香蕉”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问题导致。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进货查验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户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雅安市名山区新腾逸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新腾逸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2-09-22)被检出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经营户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豇豆”4.1公斤,货值32.8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主观上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豇豆”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问题导致。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雅安市雨城区会友商行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会友商行销售的“油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2-11-08)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经营户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共制作该批次“油条”2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1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警告;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油条”不合格原因是经营户制作过程把关不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控制制作过程,保证产品质量。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户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巴州区时代优家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名山区雅茗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雅茗春绿(蒙山春露)”、“绿毛峰(蒙山毛峰)”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巴州区时代优家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名山区雅茗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雅茗春绿(蒙山春露)”(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2-07-15)和1批次“绿毛峰(蒙山毛峰)”(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2-03-01)被检出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雅茗春绿(蒙山春露)”200袋,共计20公斤,货值600元,已全部销售完,召回150袋,共计15公斤;生产该批次“绿毛峰(蒙山毛峰)”100袋,共计20公斤,货值1200元,已全部销售完,召回并封存70袋,共计14公斤。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不合格批次“雅茗春绿(蒙山春露)”150袋、“绿毛峰(蒙山毛峰)”70袋;

(2)没收违法所得340.00元(大写:叁佰肆拾元整);

(3)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2批次茶叶鲜叶时验收把关不严,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强茶叶鲜叶农残检测,严把成品茶叶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成品茶叶流入市场。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芦山县好兄弟联盟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芦山县净源山泉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标称由宝兴县夹金山饮用水厂生产的“夹金山泉饮用天然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芦山县好兄弟联盟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标称由芦山县净源山泉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2-10-03)和1批次标称由宝兴县夹金山饮用水厂生产的“夹金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2-10-05)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50桶,共计945公斤,货值400元;购进该批次“夹金山泉饮用天然泉水”70桶,共计1323公斤,货值700元,皆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警告;

(2)罚款600.00元(大写:陆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2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标称由芦山县净源山泉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

1.行政处罚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350桶,共计6615公斤,货值2452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265.00元(大写:壹仟贰佰陆拾伍元整);

(2)罚款10000.00(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个别桶装水盖子存在密封不严的情况。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标称由宝兴县夹金山饮用水厂生产的“夹金山泉饮用天然泉水”

1.行政处罚

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夹金山泉饮用天然泉水”100桶,共计1890公斤,货值250元,已全部销售完。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大写:伍拾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夹金山泉饮用天然泉水”不合格原因是回收桶清洗消毒不彻底。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工艺组织生产并把好产品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六、雅安市名山区尚诚杂货铺销售的“干山药”“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雅安市名山区尚诚杂货铺销售的1批次“干山药”(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9-26)被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1批次“干笋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31)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从新都区木兰镇兰姐干杂经营部购进该批次“干山药”5公斤,货值400元,已全部销售完;从荥经众成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干笋子”45.5公斤,货值9100元,已销售3公斤,余下42.5公斤于2022年12月15日全部退回至荥经众成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7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干山药”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问题,造成该批次“干笋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添加。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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