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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万余元四川芦山查获2起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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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芦山县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2”食品安全执法行动中,查获2起自建冻库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8月12日,芦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自建冻库中储存了大量生猪产品,经初步查明为猪油渣、肠头、猪小肠和冒节子四种产品,现场无任何该货品的标识标签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生猪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冻库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该冻品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产品立案调查。

在历经4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冻库系唐某某与凌某共同出资修建,用于经营生猪产品。2021年4月前两人合作经营,之后两人协商轮换经营,周期为一个月,冻库共同使用,且当月经营者自行从事生猪产品的收购和销售,经营自负盈亏,无资金和债务来往。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查封的冻库解除查封,并对冻库中的生猪产品按分属凌某、唐某某分别进行扣押。经认定凌某、唐某某经营生猪产品的行为不符合合伙经营条件,分别对凌某、唐某某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产品行为立案查处。同时,就经营生猪产品质量问题,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冻库中的猪原小肠和猪节子进行抽样送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结果为合格。

经查,凌某和唐某某同属利用冻库储存出售未经检疫的供人食用的猪内脏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的产品经检验合格,且因身体患病等原因确有经济困难情形。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芦山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规程,结合自由裁量情形,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对凌某和唐某某分别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肠头、猪小肠和冒节子,分别处以罚款10.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芦山县市场监管局将以雷霆之势持续推进“春雷行动2022”食品安全执法子行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以零容忍的态度,下大力气整治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严打重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人:胡潇凡   审核领导: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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