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位置:首页>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6〕386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6〕386号)

来源:
发布日期:
浏览:
打印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2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雅安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使用帮助
Copyright 2021 scjgj.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01 蜀ICP备19012387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917
主办: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山路218号 联系方式:0835-2820273